教育部1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实施条例》明确从制度上限制了民办学校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了招生中的不公平竞争。

《实施条例》第31条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这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做了进一步规范,细化了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这样一个原则,这样划了以后和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是大体相当的,这样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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